第十九届北京新春音乐会开幕******
“当国旗升起朝霞的憧憬,勤劳的人们又拥抱光明……”随着《北京晨曲》悠扬的旋律唱响,1月17日晚,由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北京音乐家协会主办,北京综艺博览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十九届北京新春音乐会暨‘乐赏十年’北京音乐家协会原创作品展演”在中山公园音乐堂拉开帷幕。
青年指挥家肖超执棒中国电影乐团,携手北京音协合唱团,与歌唱家丁毅、陈苏威、阮余群、李爽、黄训国、毛一涵等共同为观众带来了近十年北京音乐家协会组织音乐家们深入生活创作的15首优秀作品。
音乐会分为“多彩的生活”和“绚丽的北京”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多彩的生活”中,既包括贴近老百姓生活的作品,也包括反映国计民生大事的大型交响声乐套曲《南水北调》。音乐会第二部分“绚丽的北京”中,选择的是围绕北京文化中心建设和发生的重大事件创作的歌曲。
自2012年起,北京音协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创作、推新人新作,十年来共创作了五部原创交响声乐套曲、包含69首歌曲,两部原创交响乐、包含15部器乐作品,多首反映重大主题的原创单曲。本届新春音乐会上演出的15首作品是从这些原创作品中撷取的,体现了北京音乐家协会这十年来组织词曲作家深入生活第一线,扎根人民群众中创作的优秀作品。
北京音乐家协会驻会副主席、秘书长赵金波表示,“这场音乐会浓缩了这十年北京音协的优秀作品,一方面是给首都百姓送去一份文化大餐,同时也是向老百姓们汇报我们北京音协这十年以来的创作成果。”
“北京新春音乐会”是首都新春佳节期间的一台品牌音乐会,自2005年,每年定时在春节前,定点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上演,已成功举办了16届。2021年和2022年的春节前夕,由于疫情,主办方将第十七、十八两届改为线下录制通过网络线上直播,观看总人数近两百万人次。第十九届北京新春音乐会,用北京音乐家协会这十年来原创新作品汇报展演的形式延续举办。当晚音乐会现场几乎座无虚席,观众们观看演出的热情极高,演出间隙观众都会报以热烈的掌声。
文/本报记者 田婉婷
(《北京青年报》 2023年01月19日 第A11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